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检一部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5195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通江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通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4日被通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年7月21日被通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因家庭琐事与被害人吴某某在电话中发生争吵,吴某某并扬言挑衅。之后,吴某某去至通江县诺江镇石牛大道龙腾锦程袁某某住处,与袁某某发生抓打。在纠殴中,袁某某用菜刀砍伤吴某某头部,用剪刀刺伤吴某某胸部。经通江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吴某某本次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后,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对吴某某进行了赔偿,取得其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案后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江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通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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