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623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如东县**镇**路**号**幢**室。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如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顾艳玲,江苏通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如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10月15日告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0月16日告知被害人季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听取了被害人季某某法定代理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开展刑事和解,对拟相对不起诉召开公开审查会,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5日补查重报。期间,本院于2019年11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日晚,如东县掘港镇“来力”台球厅内,张某某与薛某某发生矛盾,薛某某男友袁某某通知其好友朱某某(另案处理)前往帮忙,期间被害人季某某(未成年人)为帮张某某将薛某某摔倒在地。袁某某得知后,在未核实薛某某伤情的情况下,即与季某某通过电话商谈,在得知季某某为学生,并且害怕父母知道此事的心理后,多次以告知季父母或到学校找季为胁迫,提出要求季某某赔偿医药费,季因害怕此事被父母和学校知道,遂答应赔偿医院费3000元,后袁某某电话指挥朱某某让季写下5000元的借条、欠条各一张,并约定只要季在2019年6月1日前给付完毕,仍只要支付3000元即可。事后季通过微信转账、请人转交等方式多次共支付袁某某人民币2300元,均被袁某某用于自己日常开支。
犯罪嫌疑人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悔罪,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取得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谅解。
本院认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刑事和解、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如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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