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铁路运输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怀铁检刑检刑不诉〔2020〕Z4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1950********,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隆回县**镇**村**组**号,现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汽车西站**楼**出租房。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广州铁路公安局怀化公安处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铁路公安局怀化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9月26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同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不起诉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0日左右的一天,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在怀化市中医院旁边的巷子里向他人提供本人基本身份信息、照片并支付人民币50元后办理了一张伪造的居民身份证。同年12月9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在怀化火车南站出站口使用伪造的铁路职工退休证件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抓获,并查获其伪造的身份证件。2019年12月20日,经广州铁路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持有的居民身份证系伪造形成。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伪造身份证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怀化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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