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普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5月15日分别告知被不起诉人、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5月2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20时许,普定县马场镇云盘村村民刘某某在马场镇云盘村老房子家中,为阻止其母亲与袁某某同居生活一事与袁某某发生口角后扭打在一起,在扭打的过程中被袁某某咬伤右手小指远端。经鉴定,刘某某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袁某某在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事后,袁某某与刘某某达成刑事和解,袁某某赔偿刘某某8600元,刘某某谅解袁某某。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袁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与对方达成刑事和解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具有本案系家庭矛盾纠纷引发,且袁某某系初犯、偶犯的酌定从轻情节。综合袁某某所具备的量刑情节,本院认为袁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普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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