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商睢检刑不诉〔2019〕63号
辩护人段洋河,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商丘分所律师。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古宋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10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商丘市公安局古宋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4年9月17日,袁某乙(已死亡)和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曾用名袁某甲)用假房产证(假房产证姓名为袁某甲,房产证地址:商丘市睢阳区*****号楼*单元*楼*户)做抵押在睢阳区****骗取雷某30万元人民币,其中被害人雷某当天给了袁某乙15万元现金,袁某乙已死亡无法查证15万元现金去向,被害人雷某通过余某某中国银行卡分别在2014年9月17日至18日转账给袁某乙中国银行卡卡上(621786800003******)15万元人民币,后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将袁某乙名下中国银行卡骗取被害人雷某的15万元支配使用。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商丘市公安局古宋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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