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武检公诉刑不诉〔2019〕324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女,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11954********,汉族,小学文化,退休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街道**巷**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犯罪嫌疑人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16日、10月24日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19年9月9日、11月22日二次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2日、10月9日、12月20日三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7月,常德市武陵区**污水处理厂环保拆迁项目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袁某某在明知不符合国家安置资格条件下仍填写《武陵区城乡居民申请公寓楼安置资格调查表》申请安置资格,在相关征拆部门收集袁某某申请资格证件时,犯罪嫌疑人袁某某提供了与此次**污水处理厂环保拆迁项目中的被拆迁房屋不符的土地使用证(证号为**号),而该证号为**号土地登记姓名为犯罪嫌疑人袁某某的丈夫徐某甲,实际对应房屋为此次**污水处理厂环保拆迁项目的拆迁红线外的**祖屋,此房屋在2002年左右已拆屋还耕。此次**污水处理厂环保拆迁项目中的犯罪嫌疑人袁某某被拆房屋对应的实际土地证应为**号土地证,此土地登记姓名为徐某乙,且徐某乙已经在**路拆迁项目中享受过一次安置资格,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及房屋权属的真实情况,徐某乙、袁某某及徐母陈某某均没有资格享受此次**污水处理厂环保拆迁项目中的被拆房屋的安置资格。在这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袁某某利用与被拆迁房屋不符的土地证(指**号)申请安置资格,隐瞒事实真相诱导相关工作人员做出错误判断导致国有财产损失。犯罪嫌疑人袁某某采取“张冠李戴”的方法,利用不是自己的土地证骗取安置资格款72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证实犯罪嫌疑人袁某某主观上有诈骗国家安置资格补偿的故意,不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袁某某构成诈骗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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