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滥伐林木案)_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沭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 196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3196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山东省临沭县人,住**镇**村。2020年3月19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临沭县**镇**村景某某为扩大经营规模,将其位于**村养殖场内23棵杨树以4100元的价格卖给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同年12月16日,袁某某在未办理采伐证的情况下雇佣本村李某某一起对上述杨树进行采伐。经现场检查,总计勘验杨树伐桩23棵,经计算,总立木蓄积12.355立方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在未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行为,涉嫌滥伐林木罪。但袁某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认罪、悔罪,根据临沭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异地补种方案》,签订了《公益损害赔偿确认书》,并缴纳了公益损害赔偿金2185元用于异地补种树木。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的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