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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滥伐林木案)_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巴州检一部刑不诉〔2021〕Z29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4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7194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镇**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中旬,被不起诉人袁某某以购买立山的形式购买了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三户位于巴州区大罗镇****组的自留山林木。2020年9月11日至20日期间,袁某某雇人采伐上述三户的林木后,将采伐的林木销售给木材加工厂并非法获利。经鉴定,袁某某砍伐林木共计28.857立方米,其中砍伐房前屋后零星林木2.8435立方米、经林业主管部门许可采伐林木4.8立方米,袁某某滥伐立木蓄积21.5743立方米。案发后,袁某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相关书证,证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杨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因其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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