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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滥用职权案)_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221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2021971********,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现系嘉峪关市**局**所民警,户籍所在地嘉峪关市**街区**号楼**单元**号,住嘉峪关市**街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20年9月26日被嘉峪关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2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峪关市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20年10月26日移送嘉峪关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审查起诉,嘉峪关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经审查,于次日移交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4年6月,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系嘉峪关市**局**民警,在办理李某某等人盗窃由郑某某实际控制的嘉峪关市**公司废钢铁案件过程中,明知该公司“保卫科”人员毛某某、严某某等人对李某某等人实施非法拘禁并殴打致伤,仍违背客观事实,对李某某等人被非法拘禁一案不予调查核实即做结案处理,放纵犯罪,致使毛某某、严某某等人长期逍遥法外,间接造成以郑某某等人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坐大成势,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

2020年5月14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经嘉峪关市人民检察院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如实供述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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