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日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98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5251999********,汉族,大专在读,山东**大学学生,住山东**大学宿舍,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冠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日照市公安局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日照市公安局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在其就读的山东**大学内的**快递货柜处,盗窃被害人张某某DELL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鉴定,该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4950元。2019年10月11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袁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已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系初犯、偶犯、在校学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事实证据:(1)受案登记表、指认现场笔录、被害人购买笔记本电脑收据等书证;(2)鉴定意见;(3)勘验检查笔录;(4)被害人陈述;(5)证人证言;(6)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量刑情节证据:(1)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2)谅解书;(3)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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