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湛开检刑不诉〔2021〕10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女性,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04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小区。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0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梁迎春,广东国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底,湛江市肉联厂屠宰临时工袁某某和包某某、郭某某商定利用工作之便偷偷从生猪批发商送运至湛江市肉联厂加工的生猪里盗割隔肌肉变卖给陈某某,变卖隔肌肉所得的赃款用于在肉联厂饭馆加菜饮酒。自2018年6月初至2018年7月份期间,包某某、郭某某从批发商送来屠宰的生猪肉里私自盗割生猪隔肌肉共500余斤,再转交给袁某某以每斤5元的价格变卖给肉贩陈某某,所得赃款共约人民币2500元。经鉴定,案发时500斤猪隔肌肉价值人民币405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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