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女,生于1955年**月**日,汉族,文盲,公民身份号码6228231955********,户籍所在地华池县**镇,现住华池县**镇**村**组**号,农民。2019年12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华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5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金莲,甘肃省衡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华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日,甘肃**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华池县**镇**村承建光伏发电项目时,施工队租住被不起诉人袁某某住宅期间,将部分光伏配件建材屯放在住宅墙外。2019年10月份,袁某某将屯放的6袋热镀锌螺杆、螺母藏至院外的厦房,将10盒不锈钢螺杆、螺母藏至后院堆放的废纸箱。同年11月13日晚,施工人员在住宅附近发现部分被盗螺杆、螺母,并向公安机关报案,侦查人员在厦房查获M10*35镀锌螺杆5000根,价值2900元,M10镀锌螺母2962个,价值533.16元,在后院的废纸箱查获M8*45不锈钢螺杆200根,价值200元,M8*55不锈钢螺杆600根,价值660元,M8不锈钢螺母2000个,价值400元。被盗物品价值4693.16元,已追回并退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户籍和政治面貌证明、扣押和发还物品清单、天津市**钢材有限公司报价单、出库单、归案情况说明;
2.证人王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彭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的供述;
5.现场勘验、辨认、检查扣押笔录及照片;
6.被盗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案件事实。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对案件事实、证据和罪名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盗窃罪。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庆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华池县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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