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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921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东至县**乡,住**镇**街**栋**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东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9日被东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8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6日14时许,王某某在东至县城建设路摩登美容美发店二楼203号泰洗室洗头时,服务人员将王某某颈部的一条铂金钻石项链取下放在靠门口的按摩床上。洗头结束后两人离开现场,项链遗留在按摩床上。17时50分,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和张某某两人进入203号泰洗室,袁某某坐在靠门口的按摩床项链所在位置,躺下后又盖上小被子。袁某某感觉到身下的项链后,悄悄将项链放进裤子右边口袋里。二人洗头结束后,由张某某驾车离开,袁某某坐在副驾驶位置,途中将项链放到座位下方。

王某某当晚发现项链丢失后返回摩登美容美发店寻找未果,于10月18日报案。10月22日上午,接袁某某电话后,张某某在其车辆副驾驶座位前沿下摆处找到该项链,交到东至县公安局尧南派出所,后发还被害人王某某。2019年10月28日,东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钻石吊坠等物品于2019年10月16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5694元。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谅解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等书证;2.证人高某某、黄某某、胡某某、张某某、张某某、丁某某、汪某甲、汪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6.现场勘验笔录和辨认笔录;7.监控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等从轻情节,又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有效统一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贯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池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东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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