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城检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9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镇**村**组,现住三亚市**客栈**房。因盗窃于2020年2月9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2月24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27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3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5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在三亚市吉阳区**村**巷与**村路口交汇处的一楼房楼道外,看到被害人陈某某停放的一辆雅迪牌电动车没有拔钥匙,袁某某盗走该电动车。
2020年2月8日傍晚,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将被盗电动车骑回到原处停放。23时许,袁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主动退还被盗电动车。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43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犯罪事实证据:1.物证:雅迪牌电动车一部;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发票、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曾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5.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犯罪嫌疑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量刑情节证据: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证明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的法定情节及退赃的酌定情节,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三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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