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呈检公诉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32000********,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巧家县,住巧家县**镇**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3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覃某甲、胡某某将被害人覃某乙至昆明市市呈贡区洛羊街道办事处倪家营博讯物流园的B1-2号仓库无锡天地顺达物流公司的一辆KTM1290摩托车大灯总成一个、仪表总成一个、中尾排气段一个、后坐垫一个、大灯护网一个、卡钳三个、导流板二个、车钥匙一把拆下。16时45分许,趁工作人员不备,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帮助胡某某、覃某甲等人将上述配件窃走并逃离。经认定,上述配件价值人民币261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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