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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盗窃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叙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271974********,汉族,宜宾市叙州区人,小学文化,务农,住宜宾市叙州区********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以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在位于宜宾市叙州区**镇**乡**高速**工区内务工时,多次趁下班无人之机将该工区内的钢筋用自己的摩托车装载盗走。2020年4月28日,袁某某再次作案时,被项目部人员抓获,并报案至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民警在袁某某家中搜查出被盗钢筋0.9吨,并保全送检。2020年5月21日,经宜宾市叙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送检的标的物在基准日的认定价格为人民币3196元。四川**有限公司**项目部领回被盗钢筋,并在袁某某缴纳了罚款作出保证不再犯后出具了谅解书。

本院认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袁某某盗窃的财物已全部追回,并取得被盗单位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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