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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盗窃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刑不诉〔2021〕105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81198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苑**座**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2月3日本院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8日到同月18日间,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到佛山市南海区**生活超市以故意不买单的形式先后盗窃三次肉类食品(共价值人民币845.8元)。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于2020年2月18日被民警抓获,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021年1月7日,袁某某赔偿被害人蔡某某全部损失并获得蔡某某的谅解。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1年2月3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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