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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沐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9196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沐川县**镇**村**组**号,住沐川县**镇**村**组**号。1994年1月21日,因犯流氓罪、敲诈勒索罪被沐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盗窃罪,经沐川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4日被沐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沐川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8月19日被沐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沐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3日上午10时许,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窜至沐川县综合市场外沐溪镇城北路46号兄弟鲜果店外,见吕某某在买水果且背包背在身后,顿时产生扒窃想法,袁某某在吕某某身后用右手将其背包拉链拉开实施扒窃,在扒窃的过程中被吕某某发现并当场抓获扭送至沐川县公安局,吕某某无财物损失。

本院认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沐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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