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9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安徽省临泉县人,户籍所在地临泉县**街道**庄**庄**号,现住临泉县**镇安居苑。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7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7日下午14时许,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在临泉县经开区国际汽车院内的“快递超市”取快递时,将被害人易某某放在店内吧台上的一部墨绿色小米牌CC9PRO手机盗走。该案被盗手机于2020年3月20日被公安机关追回,现已返还给被害人。经临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282元。
案发后袁某某与易某某已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无违法犯罪前科,属临时起意盗窃他人财物,系初犯,偶犯。被害人损失已追回,案发后积极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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