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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盗窃案)_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11198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原系海城市**铸业有限公司销售内勤。户籍地鞍山市铁东区**路**栋**单元**层**号,住址鞍山市铁东区**小区**座**。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15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监视居住。于同年6月16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23日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盗窃罪,于同年7月24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29日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3月4日被鞍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2020年6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20年6月24日退回公安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7月17日补查重报。

鞍山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胡某某犯罪组织在鞍钢盗窃后,一部分物资运至胡某某实际控制的鞍山市**锻造厂和**铸业有限公司内作为生产原料,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受于某某(已起诉)等人组织进行销售,为胡某某盗窃组织谋取更大利益。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鞍山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鞍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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