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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盗窃案)_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绍柯检一刑不诉〔2020〕748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16021994********,汉族,初中肄业文化程度,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乡**行政村**庄自然村,现住绍兴市柯桥区**镇**小区**幢**室。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6月5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6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上午,被不起诉人袁某某驾驶浙D*****蓝色江淮轻型普通货车,至绍兴市柯桥区**印染厂**分厂一楼仓库,窃得蓝色塑料化工桶5个。

2020年5月26日上午,被不起诉人袁某某驾驶浙D*****蓝色江淮轻型普通货车,至绍兴市柯桥区**印染厂**分厂一楼仓库,窃得蓝色塑料化工桶4个。

2020年6月3日下午,被不起诉人袁某某驾驶浙D*****蓝色江淮轻型普通货车,至绍兴市柯桥区**印染厂针织车间与纤维车间通道,窃得针织车间蓝色塑料化工桶20个。

2020年6月4日下午,被不起诉人袁某某驾驶浙D*****蓝色江淮轻型普通货车,至绍兴市柯桥区**印染厂精品车间二楼仓库,窃得蓝色塑料化工桶22个。

综上,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共窃取他人财物4次,共计窃得蓝色塑料化工桶51个。经鉴定,塑料化工桶单个价值40元,涉案总额为204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所窃的**印染厂精品车间22个蓝色塑料化工桶已被追回发还给所有人,袁某某已尽数赔偿其他被害人(被害单位)的损失。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赔偿被害人损失,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起诉。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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