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公诉刑不诉〔2019〕989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 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11985********,汉族,务工,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户籍地:兴义市兴义市**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兴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5日被兴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26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1日8时许,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驾驶一辆白色大阳电瓶车到兴义市**办梦乐城门口将受害人周某某天放在该处电动车储物盒内的一部价值人民币1500元的vivoX23星夜海洋色手机盗走。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袁某某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被盗手机已追回退还被害人,双方已达成刑事和解,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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