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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盗窃案)_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刑不诉〔2021〕19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231990********,族,初中文化,厨师,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修文县**镇**村**组,现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组团。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2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216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30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在贵阳市云岩区黔灵镇黔灵村马鞍山组,将被害人毛某某停放在贵阳市云岩区黔灵镇黔灵村马鞍山组23号院坝内的一辆蓝色雅迪牌二轮电瓶车盗走。经贵阳市云岩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瓶车价值人民币250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袁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将上述电瓶车退回。

被害人毛某某谅解被不起诉人袁某某。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袁某某认罪态度良好,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主动退还赃物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州省云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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