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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足检刑不诉〔2021〕Z3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301966********,汉族,小学肄业,务农,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3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11月,被不起诉袁某某为少交电费,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盗窃电能,至2019年11月8日被电力部门发现;2020年2月,袁某某再次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盗窃电能,至2020年3月5日被电力部门查获。

2.2019年12月底,被不起诉袁某某骑车路过大足区高升镇华升社区办公室附近时,看到高升镇雨污分流项目工地堆放的建筑材料,遂将现场堆放的一根长为4.15米、直径40厘米的中空增强双壁缠绕管盗走后用于修建自家房屋的堡坎,被盗管道购买价格约为720元。

3.2020年8月8日凌晨,被不起诉袁某某事先准备好的鸭舌帽、头灯、钓箱等工具,通过破坏栅栏的方式进入姚某某经营的养鸡场鸡圈,从鸡圈中盗走6只小鸡。后袁某某将6只鸡自己喂养,直至被公安机关查获,现所盗6只鸡已返还被害人。

2020年8月18日,被不起诉袁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2020年9月21日,袁某某向重庆市电力公司大足供电分公司缴款2425.28元(其中追补电费606.32元、违约使用电费1818.96元)。2020年9月24日被害人姚某某对袁某某出具了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财物的照片;

2.被盗财物购买合同、缴款发票、谅解书等书证;

3.证人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姚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搜查、辨认笔录;

7.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和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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