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足检刑不诉〔2021〕Z3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301966********,汉族,小学肄业,务农,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3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11月,被不起诉人袁某某为少交电费,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盗窃电能,至2019年11月8日被电力部门发现;2020年2月,袁某某再次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盗窃电能,至2020年3月5日被电力部门查获。
2.2019年12月底,被不起诉人袁某某骑车路过大足区高升镇华升社区办公室附近时,看到高升镇雨污分流项目工地堆放的建筑材料,遂将现场堆放的一根长为4.15米、直径40厘米的中空增强双壁缠绕管盗走后用于修建自家房屋的堡坎,被盗管道购买价格约为720元。
3.2020年8月8日凌晨,被不起诉人袁某某事先准备好的鸭舌帽、头灯、钓箱等工具,通过破坏栅栏的方式进入姚某某经营的养鸡场鸡圈,从鸡圈中盗走6只小鸡。后袁某某将6只鸡自己喂养,直至被公安机关查获,现所盗6只鸡已返还被害人。
2020年8月18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2020年9月21日,袁某某向重庆市电力公司大足供电分公司缴款2425.28元(其中追补电费606.32元、违约使用电费1818.96元)。2020年9月24日被害人姚某某对袁某某出具了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财物的照片;
2.被盗财物购买合同、缴款发票、谅解书等书证;
3.证人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姚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搜查、辨认笔录;
7.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和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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