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一部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61951********,汉族,文盲或半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住石林彝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6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到被害人戴某某家中找其闲聊看电视,趁戴某某外出拉牛喂水的过程中,袁某某到堂屋左侧第一间卧室中秘密窃取戴某某放在床垫下的1500元现金占为己有。案发后,经侦查员追缴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户籍证明;2.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戴某某的陈述;4.证人李某某的证言;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6.其他:(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到案经过;(3)提取、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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