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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攀仁检公诉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4111988********,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及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月30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5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袁某某趁其三舅娘胡某某全家在自己家吃饭之机,窜入胡某某位于攀枝花市仁和区**镇**村**组**号的家中盗窃现金1000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将所盗现金全部退还胡某某,并取得胡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与被害人系亲属,全部退还被害人被盗现金,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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