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霍邱检二部刑不诉〔2020〕Z11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女,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5221999********,汉族,初中文化,住霍邱县**镇**村**组, 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08日被霍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霍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10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到霍邱县孟集镇汲东农贸大市场商业街王某某家中,趁其家人在二楼睡觉之际,将王某某姐姐赵某某放在一楼堂屋条机下的女士背包及一件衣服盗走,包内有现金300余元。案发后,袁某某家人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
到案后,袁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霍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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