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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盗窃案)_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南检二部刑不诉〔2020〕Z24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221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街道**村**村**号。2019年5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1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盗窃案,于2020年6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从宽的相关法律规定,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在辩护律师胡文锋的见证下与被不起诉人进行案件证据开示并完成认罪认罚具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日至5月17日期间,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先后五次到本区板头村中和二巷27号京东超市内,盗窃了超市销售的猪肉、牛肉、鸡肉等物品。2019年5月17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再次实施盗窃后离开现场时,被现场抓获。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对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虽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达成刑事和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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