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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福检刑不诉〔2020〕Z192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021982********,汉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均为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路**号**单元**户。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7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7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经本院羁押必要性审查,于2020年8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支付)是依法成立的第三方支付公司,注册及办公地位于深圳市福田区**大厦21F。该公司主营基于移动互联网的第三方支付业务,客户可以通过安装该公司开发运营的“**堂”手机软件,绑定个人身份及银行卡后进行日常消费的支付与收取。2018年12月17日,“**支付”对“**堂”进行了系统升级,升级后系统产生了漏洞,部分客户可在其银行卡信用额度为0的情况继续支付。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使用个人身份及银行卡在“**堂”上进行绑定注册,2018年12月期间,其多次利用系统漏洞进行盗刷套现,金额累计达人民币14860元。

2020年7月3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在山东省青岛市青岛**大厦被公安机关抓获。

2020年8月3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家属向**支付公司退还赃款人民币14944.21元(其中本金人民币14860元,利息人民币84.21元),天下支付公司对袁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被不起诉人的身份材料,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授权书,银行交易记录,《谅解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单位委托人欧某某的陈述;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认罪认罚,已全部退赃并得到被害单位谅解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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