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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盗窃案)_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琅检一部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于安徽省滁州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021993********,汉族,职高文化,个体,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小区****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被滁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滁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5日20时许,袁某某酒后驾驶皖M*****小型普通客车沿滁州市西涧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明光路十字路口以南约100米处时,被滁州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一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鉴定,袁某某案发时血液乙醇含量为106mg/100ml。

袁某某案发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情况说明、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式酒精检测单、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前科查询证明、违法犯罪信息情况查询证明、人口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

2.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司法鉴定意见书;

4.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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