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环检一部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女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21988********,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环县**镇**村**组**号,租住环县**镇**村**组,农民,无党派,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31日被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日14时43分,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带孩子在环县环城镇金鹰小区“佳佰汇服装城”三楼儿童服装区购物时,盗走耿某某放在该区西北角货架底层的黑色手包一个,内装蓝色vivo手机1部,银质戒指1枚,18GBU盘1个,公交卡1张及现金1800元,共计价值3438元。耿某某于当日报案,袁某某于2020年12月17日被抓获到案,涉案财物被全部追回并发还耿某某,耿某某对袁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全部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环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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