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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盗窃案)_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环检一部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女性,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21988********,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环县********号住环县******农民,无党派,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31日被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日14时43分,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带孩子在环县环城镇金鹰小区“佳佰汇服装城”三楼儿童服装区购物时,盗走耿某某放在该区西北角货架底层的黑色手包一个,内装蓝色vivo手机1部,银质戒指1枚,18GBU盘1个,公交卡1张及现金1800元,共计价值3438元。耿某某于当日报案,袁某某于2020年12月17日被抓获到案,涉案财物被全部追回并发还耿某某,耿某某对袁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全部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环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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