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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等4人强迫交易案)_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刑不诉〔2020〕109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011988********,汉族,大学文化,贵州省遵义市人,务农,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镇**村**组。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4月3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日因无逮捕必要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强迫交易,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至2020年4月期间,犯罪嫌疑人袁某某伙同袁某甲、敖某某(均另处理)在遵义市红花岗区**镇**村,纠结部分村民多次在仁遵高速公路第十合同段施工车辆必经的道路上,采取语言威胁、封堵道路的方式,强迫仁遵高速公路第十合同段工程项目部将部分运输业务交给不具备运输资质的袁某甲等人运输并强迫该项目部向其购买片石,交易金额共计285729.4元。

破案后,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赃5700元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案发后积极退赃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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