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检诉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女,196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4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福建省上杭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上杭县**镇**村**路**号,现住福建省上杭县**镇**小区**室。2011年9月因犯非法经营罪被上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月9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1月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2月24日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3月24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被不起诉人袁某某与邓某甲、邓某乙、曾某甲出资在上杭县**镇**村**大厦**楼经营“金榜足浴会所”,邓某丙是工商登记的经营者。2018年5、6月开始,“金榜足浴会所”组织女技师为到会所消费的男客人提供“口交”等服务。被不起诉人袁某某负责该会所的后勤事务管理,负责采购、发放工资等事宜。2018年12月28日晚,该会所被公安机关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上杭农商银行等相关账户的交易明细,上杭县金榜足浴会所员工日工资册、原始营业报表、会员登记本等书证;2.证人曾某乙、蓝某某、张某某、许某某、曹某某等人的证言;3.犯罪嫌疑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上杭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5.上杭县公安局出具的《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等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目前尚无法律规定“口交”为卖淫行为,根据罪行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袁某某的行为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上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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