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组织卖淫案)_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经开区院公诉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2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出生地江西省丰城市,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丰城市**镇**村**组**号,现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道**路**村。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依法逮捕,2019年12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2019年1月8日至2019年12月7日、2020年1月2日至2020年2月1日)。

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9月下旬,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应同案人杨某某的邀请与同案人黄某甲、杨某某、黄某乙、徐某某(均另案处理)在赣州经开区客家大道新宏远酒店四楼共同开设御龙轩养生会所,会所为客人提供“口交”“打飞机”等色情服务,其中袁某某投资2万元现金和装修工资等干股,占股10%,涉嫌组织卖淫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查明:2018年9月下旬,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应同案人杨某某的邀请与同案人黄某甲、杨某某、黄某乙、徐某某(均另案处理)在赣州经开区客家大道新宏远酒店四楼共同开设御龙轩养生会所,其中黄某甲占股30%,负责会所对外关系等;杨某某占20%,负责日常管理和财务等;黄某乙占股20%,负责管理卖淫人员和拉客等;徐某某占股20%,袁某某投资2.5万元,占股10%,徐某某和袁某某只投资,不参与日常管理。

御龙轩养生会所经营项目有99元的足浴,199元的手推、299元的波推加手法推油,399的胸推和口吹加打飞机、499元的胸推、口爆和打飞机。御龙轩养生会所在经营期间,对卖淫人员进行统一管理,制定了相关的请假、奖惩制度并多次召集技师开会布置任务,至案发先后组织宁某某、郭某某、陈某某、吴某某、谢某某等十余名卖淫人员,以399元项目、499元项目,加价发生性关系等不同的服务项目,在御龙轩养生会所内、宏远酒店另行开房或宏远酒店外进行卖淫活动。

经鉴定,黄某甲、杨某某、黄某乙、徐某某等人组织卖淫的违法所得为210006元。

2019年7月16日,袁某某在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江报路与绿茵路口被公安机关抓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到案后不认罪,其供述称其受杨某某邀请投资开设按摩、泡脚店,自己只投资,不参与管理,其只知道店内有按摩、泡脚和299元打飞机的服务,不清楚店内还有其他色情服务。同案人黄某乙供述袁某某知道御龙轩养生会所的经营内容涉黄且知道其中的499元项目包含口交和打飞机,其他同案人及证人均证实未跟袁某某说过该会所的经营内容,也不知道袁某某对会所的经营项目涉黄是否清楚。

本院经过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后仍认为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本案其他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