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象检公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41962********,壮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广西象州县**镇**村民委**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5月3日被象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日被象州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7月15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象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7月30日,袁某某等四人与谭某甲签署桉树林木转让协议书,将其四人位于象州县象州镇小龙富村“古排岭”的尾叶桉林木卖给谭某甲砍伐。2012年8月19日下午,小龙富村的覃某甲、覃某乙、谭某乙、覃某丙、张某某等人来到“古排岭”树山,向当时在树山管理的曾某某索要3000元赔偿。其间,覃某甲看到袁某某也在现场,因不满袁某某将树卖给谭某甲,覃某甲与袁某某发生争吵并打架,两人被他人拉开后,袁某某离开现场。曾某某将3000元人民币给覃某乙等人后,将覃某乙等人来要钱的事打电话告知谭某甲。谭某甲随即组织廖某某、陈某某、阳某某、谭某丙、吴某某、潘某某等人携带砍刀、木棍赶到“古排岭”。到达现场后,谭某甲与覃某乙一方发生争执,后被告人谭某丙、吴某某、潘某某与谭某甲等人持砍刀木棍对在场的谭某乙、覃某丙、覃某乙、张某某进行追打,造成谭某乙、覃某丙、覃某乙、张某某受伤。后经法医鉴定,谭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2012年8月29日,张某某因受伤后脑疝破裂医治无效死亡。
本院认为,袁某某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来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象州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象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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