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洞检公诉刑不诉〔2020〕85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5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住**镇**村**组**号。2007年10月10日因犯窝藏罪被洞口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2009年11月18日因犯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被洞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11年5月10日减刑释放;2012年12月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洞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3年2月10日释放。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12月29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1月31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洞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4日补查重报。
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2020年5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洞口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2月4日,罗某甲酒后驾车与杨某甲的面包车相撞,导致罗某甲及其儿子罗某乙受伤被送往邵阳医院抢救,交通事故发生后高沙交警中队予以受理。2018年2月6日下午,罗某乙叔叔罗某丙、罗某丁、堂兄弟罗某戊、表兄弟许某甲、许某乙及刘某某、王某某、罗某辛已等人经商量先后驾车前往**村杨某甲家里问住院医疗费用(去之前与杨某甲父亲杨某乙电话联系过),当上述人员找到杨某乙后,其答复说“交通事故高沙交警中队已经受理,事故处理只能交由交警部门,交警认定需要自己儿子负多少钱也只能把钱交给交警”,其中一个穿皮衣服的人对杨某乙说“不出医药费把你媳妇带走,喊几个人到你家里住着”,为此双方发生言语争执,杨某乙遂打村支部书记杨某丙电话,要求杨菜丙和村主任杨某丁前去调解处理,杨某丙到达现场与刘某某(外号“黄毛”)等人发生言语争论及肢体冲突,被人劝开后,杨某丙电话告诉其儿子杨某丁说自己被打,杨某丁赶到现场后与刘某菜、许某乙、许某甲扭打,杨某丁掉入水渠,杨某丁从水渠中爬上来离开了现场回家更换衣服。此时杨某乙向竹蒿塘派出所报警,竹篙塘派出所民警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出警,问明双方当事人发生冲突打架的具体情况后,根据现场聚集的人员众多而不能当场处理的实际情况,即要求冲突双方当事人一同前往派出所处理,杨某乙不同意坚持要在现场处理好,民警遂做罗某甲亲属方工作去派出所,其表示同意,就在民警要求许某乙(已起诉)、许某甲等人上车准备离开前往派出所处理时,袁某某在人群中对杨某丁大声喊问“是谁打了你的爷”,杨某丁挥手朝准备随民警前往派出所处理的许某乙一指,因袁某某喊了煽动性的话后突然一人往许某乙打去,在旁边的黄某某(已起诉)、舒某某(已起诉)、;许某丁(身份未查实)等亦对许某乙殴打,许某乙及其弟弟许某甲遂还手,因场面混乱人员众多,民警极力制止无法控制局面,许某甲被民警使劲控制约束上车后,严厉警告其呆在车上不能下车,而许某乙乘机往**祠堂方向逃跑,其身后多人对其追打,因警力不足民警立即联系就近的高沙派出所警力支援,同时赶去对三四百米正在发生的斗殴人员进行制止,在民警严厉警告制止下双方斗殴才得以停息,随即斗殴双方人员逃散并将各自受伤人员黄某某、舒某某、许某丁、许某乙、许某甲送往医院。经鉴定舒云构成轻伤;黄某某、许某乙、许某甲均构成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后,公安机关未能查实其有聚众的行为,其在现场讲了煽动性的话、实施了打架斗殴的行为,本院仍然认为洞口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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