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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虚开发票案)_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七星检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69********,汉族,初中文化,毕节市******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大道***宿舍*栋*单元***室。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6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系毕节市******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2017年至2018年,袁某某及其毕节市******有限公司在与贵州****贸易有限公司、贵州****商贸有限公司等10家公司无真实交易情况下,通过他人虚开贵州****贸易有限公司、贵州****商贸有限公司等10家公司增值税普通发票13份,价税合计124.988965万元,并记入公司成本进行纳税申报。 

案发后,袁某某到税务机关补缴了税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向税务机关补缴全部税款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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