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瓯检公诉刑不诉〔2020〕1465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191973********,汉族,本科文化程度,财务人员,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路**号**幢**单元**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6月23日被温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29日被温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2月23日被本再次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2月19日交至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2月2日至2020年3月2日、自2020年3月31日至2020年4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1月20日至2020年2月3日、自2020年5月30日至2020年6月13日)。
温州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具有长期从事药品推销行业的从业经历,并在2009年至2011年期间以药品销售价20%的比例向开具处方医生行贿而被判刑的倪某某,为应对旨在减少药品流通环节,减轻群众用药负担和国家社保支出的为目的并于2017年1月由国务院医改办会同国家卫计委等八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规定,在2017年7月26日至2018年6月8日期间,在温州市洞头区**路**号以他人的名义,相继注册了温州市*甲经济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温州市*乙经济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2家一般纳税人企业及温州*甲健康咨询服务部、温州*乙健康咨询服务部、温州*丙健康咨询服务部、温州市洞头*甲经济信息咨询服务中心、温州市洞头*乙经济信息咨询服务中心、温州市洞头*丙经济信息咨询服务中心、温州市洞头*丁经济信息咨询服务中心、温州市洞头*戊经济信息咨询服务中心、温州市洞头*己经济信息咨询服务中心、温州市洞头*庚经济信息咨询服务中心、温州市洞头*辛经济信息咨询服务中心、温州市洞头*壬经济信息咨询服务中心、温州市洞头*癸经济信息咨询服务中心、温州市洞头*子经济信息咨询服务中心、温州市洞头*丑经济信息咨询服务中心、温州市洞头*寅经济信息咨询服务中心、温州市洞头*卯经济信息咨询服务中心、温州市洞头*辰经济信息咨询服务中心、温州市洞头*巳经济信息咨询服务中心、温州市洞头*午经济信息咨询服务中心、温州市洞头*未经济信息咨询服务中心、温州市洞头*申经济信息咨询服务中心、温州市洞头*酉经济信息咨询服务中心、温州市洞头*戌经济信息咨询服务中心、温州市洞头*亥经济信息咨询服务中心、温州市洞头*甲1经济信息咨询服务中心、温州市洞头*乙1经济信息咨询服务中心、温州市洞头*丙1经济信息咨询服务中心、温州市洞头*丁1经济信息咨询服务中心、温州市洞头*戊1经济信息咨询服务中心、温州市洞头*己1经济信息咨询服务中心、温州市洞头*庚1经济信息咨询服务中心、温州市洞头*辛1经济信息咨询服务中心、温州市洞头*壬1经济信息咨询服务中心、温州市洞头*癸1经济信息咨询服务中心、温州市洞头*子1经济信息咨询服务中心、温州市洞头*丑1经济信息咨询服务中心、温州市洞头*寅1经济信息咨询服务中心、温州市洞头*卯1经济信息咨询服务中心等39家个人独资性质的企业,既没有员工、也没有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全部为他人挂名,并且仅雇佣1名员工在洞头区**路**号**楼一个办公室内保管及使用这41家信息咨询类企业的218枚印章和负责发票的领取和开具。在客观上是以完成药品销售额的比率作为支付报酬的情况下,采用伪造合同及自己控制的企业之间资金虚假交易的手段,虚构自己控制的41家信息咨询类企业具有真实为全国25家制药及与药品相关的企业提供咨询、推广服务的假象,从而向这些制药企业虚开多达172078840.4元品名为推广费、咨询费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套取占这些制药企业药品销售额畸高比率的资金,这些“推广费、咨询费”等被倪某某留取一定比率的利润及发票开票费后,再向陆某某等众多的医药代表支付高达药品销售额40%的“推广费、咨询费”等,最后这些所谓的药品“推广费、咨询费”等被陆某某留取利润后向开具处方的黄某某等40名医生支付药品销售额17%左右好处费。同时,倪某某利用自己控制的个人独资性质信息咨询企业可以享受年营业额500万元以内1.5%核定征收税款的政策,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采用伪造合同及自己控制的企业之间资金虚假交易的手段,虚构温州市*甲经济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温州市*乙经济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两家一般纳税人性质信息咨询服务公司与温州市洞头*甲经济信息咨询服务中心等39家个人独资性质的信息咨询企业之间具有推广、咨询服务的假象,从而由39家个人独资性质的信息咨询企业向温州市*甲经济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温州市*乙经济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虚开多达50493428.1元的品名为“推广费、咨询费”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达到为这二家一般纳税人性质企业抵扣增值税和虚增成本冲抵企业所得税等税种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倪某某控制的41家信息咨询服务公司成立至案发时的虚开发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1、温州市*乙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50份,增值税1882379.24元,价税合计33255348元。
2、温州市*甲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20份,增值税税2265510.69元,价税合计40024000元。
3、温州*甲健康咨询服务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0份,增值税76360.8元,价税合计2621719元。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9份,税额50496.12元,价税合计1733700元。
4、温州*乙健康咨询服务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8份,增值税110734.1元,价税合计3801869元。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8份,税额13598.18元,价税合计466871.2元。
5、温州*丙健康咨询服务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5份,增值税37958.06元,价税合计1303227元。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39份,税额97245.32元,价税合计3338752元。
6、温州市洞头*甲经济信息咨询服务中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2份,增值税98339.58元,价税合计3376324元。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8份,税额37985.51元,价税合计1304168.8元。
7、温州市洞头*乙经济信息咨询服务中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7份,增值税232790.53元,价税合计7992470.7元。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25份,税额63302.94元,价税合计2173400元。
8、温州市洞头*丙经济信息咨询服务中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0份,增值税69902.98元,价税合计2400000元。
9、温州市洞头*丁经济信息咨询服务中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2份,增值税271740.60元,价税合计9329756.8元。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1份,税额24233.02元,价税合计832000元。
10、温州市洞头*戊经济信息咨询服务中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份,增值税31721.84元,价税合计1089117元。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23份,税额55925.06元,价税合计1920091.13元。
11、温州市洞头*己经济信息咨询服务中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4份,增值税63349.59元,价税合计2175000元。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7份,税额元15417.52元,价税合计529334.36元。
12、温州市洞头*庚经济信息咨询服务中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3份,增值税105014.12元,价税合计3605484元。
13、温州市洞头*辛经济信息咨询服务中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4份,增值税114658.14元,价税合计3936591 元。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8份,税额21099.02元,价税合计724400元。
14、温州市洞头*壬经济信息咨询服务中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6份,增值税89945.77元,价税合计3088136元。
15、温州市洞头*癸经济信息咨询服务中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增值税8475.74元,价税合计291000元。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3份,税额30701.39元,价税合计1054080元。
16、温州市洞头*子经济信息咨询服务中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6份,增值税90101.13元,价税合计3093470元。
17、温州市洞头*丑经济信息咨询服务中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9份,增值税71967.59元,价税合计2470886元。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1份,税额27669.94元,价税合计950000元。
18、温州市洞头*寅经济信息咨询服务中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1份,增值税195518.28元,价税合计6712786元
份,税额100040.49元,价税合计3434720元。
19、温州市洞头*卯经济信息咨询服务中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7份,增值税89999.6元,价税合计3089985.1元。
20、温州市洞头*辰经济信息咨询服务中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1份,增值税101607.31元,价税合计3488515元。
21、温州市洞头*巳经济信息咨询服务中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0份,增值税69902.99元,价税合计2400000元。
22、温州市洞头*午经济信息咨询服务中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1份,增值税54611.72元,价税合计1875000元。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4份,税额8737.88元,价税合计300000元。
23、温州市洞头*未经济信息咨询服务中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3份,增值税161821.39元,价税合计5555866元。
24、温州市洞头*申经济信息咨询服务中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3份,增值税86877.79元,价税合计2982802元。
25、温州市洞头*酉经济信息咨询服务中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8份,增值税43689.38元,价税合计1500000元。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9份,税额22749.23元,价税合计781056元。
26、温州市洞头*戌经济信息咨询服务中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份,增值税27649.55元,价税合计949300元。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6份,税额38580.04元,价税合计1324580元。
27、温州市洞头*亥经济信息咨询服务中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0份,增值税74756.48元,价税合计2566637元。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9份,税额23279.43元,价税合计799260元。
28、温州市洞头*甲1经济信息咨询服务中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7份,增值税43689.38元,价税合计1500000元。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0份,税额22569.1元,价税合计774872元。
29、温州市洞头*乙1经济信息咨询服务中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0份,增值税78308.8元,价税合计2688600元。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6份,税额17423.31元,价税合计598200元。
30、温州市洞头*丙1经济信息咨询服务中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1份,增值税161399.97元,价税合计5541400元。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1份,税额25668.94元,价税合计881300元。
31、温州市洞头*丁1经济信息咨询服务中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9份,增值税92783.75元,价税合计3185572元。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6份,税额38096.23元,价税合计1307969.9元。
32、温州市洞头*戊1经济信息咨询服务中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8份,增值税39014.57元,价税合计1339500元。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29份,税额75089.05元,价税合计2578056元。
33、温州市洞头*己1经济信息咨询服务中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3份,增值税60873.87元,价税合计2090000 元。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7份,税额17475.75元,价税合计600000元。
34、温州市洞头*庚1经济信息咨询服务中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份36份,增值税89945.75元,价税合计3088136元。
35、温州市洞头*辛1经济信息咨询服务中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7份,增值税87284.32元,价税合计2996759.5元。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3份,税额8685.44元,价税合计298200元。
36、温州市洞头*壬1经济信息咨询服务中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增值税22718.47元,价税合计780000元。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7份,税额37864.14元,价税合计1300000元。
37、温州市洞头*癸1经济信息咨询服务中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8份,增值税72233.1元,价税合计2480000元。
38、温州市洞头*子1经济信息咨询服务中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增值税63640.86元,价税合计2185000元。
39、温州市洞头*丑1经济信息咨询服务中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6份,增值税103689.27元,价税合计3560000元。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4份,税额40135.93元,价税合计1378000元。
40、温州市洞头*寅1经济信息咨询服务中心: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21份,税额52427.24元,价税合计1800000元。
41、温州市洞头*卯1经济信息咨询服务中心: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33份,税额86767.09元,价税合计2979000元。
倪某某控制的41家信息咨询公司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75份,税款达7442967.1元,价税合计186410257.1元。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428份,税款达1053263.31元,价税合计36162011.39元。
2019年11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对上述倪某某控制的41家信息咨询类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发票做出行政处罚。
在倪某某实施上述犯罪事实的过程中,早已在2007年5月就已经取得中级会计师资格而具有专业财会知识的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在担任倪某某团队的财务经理期间,明知温州市*甲经济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温州市*乙经济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其他39家个人独资性质的信息咨询企业之间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在2017年7月至2018年5月期间仍然协助倪某某采用伪造合同及通过倪某某控制的企业之间资金虚假交易的手段,虚构上述企业之间具有推广、咨询服务的假象而开具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帮助倪某某为两家一般纳税人企业抵扣增值税和虚增成本冲抵企业所得税等税种,从而达到了骗取国家巨额税款的目的。
2018年5月被不起诉人袁某某从倪某某公司离职,2018年6月至2019年6月期间,高某某接任倪某某的财务经理。高某某在明知温州市*甲经济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温州市*乙经济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其他39家个人独资性质的信息咨询企业之间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仍然协助倪某某采用伪造合同及通过倪某某控制的企业之间资金虚假交易的手段,虚构上述企业之间具有推广、咨询服务的假象而开具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帮助倪某某为两家一般纳税人企业抵扣增值税和虚增成本冲抵企业所得税等税种,从而达到了骗取国家巨额税款的目的。倪某某以“推广”“咨询”等名义从制药企业套取的巨额资金实际通过其控制的众多洞头咨询公司或者户名为郑某某、沈某某等人银行账户以“推广”“咨询”等名义进入浙江省各地的医药代表的银行账户。温州地区的医药代表陆某某在收到“推广”“咨询”费后并未开展实质性的推广、咨询业务,而是以销售量为标准向开具处方的医院医生行贿,以达到增加药品销量的非法目的。
具有长期从事药品推销行业的从业经历,并在2009年至2011年期间以药品销售价20%的比例向开具处方医生行贿而被判刑的倪某某,明知医药代表是以药品销售额为标准向开具处方的医生支付回扣是医药行业长期以来的潜规则及自己是以药品实际销售金额为支付医药代表报酬的情况下,仍然虚构以“推广、咨询”的名义向陆某某支付从制药企业套取的资金,放任陆某某对开具处方的40名医生行贿911068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温州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认定倪某某洞头企业与药厂之间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虚开发票的犯罪事实。另查明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未参与洞头39家个人独资企业与温州市*乙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温州市*甲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之间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220万元,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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