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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八检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021995********,汉族,初中文化,贺州市**不锈钢金属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户籍地:广东省揭阳市**区**村**巷**号,现住贺州市**不锈钢金属有限公司宿舍。2018年11月21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贺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30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贺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贺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袁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贺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贺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1月28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办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贺州市**不锈钢金属有限公司负责采购业务的副总经理袁某某向一绰号叫“老捷”的男子购买了一批无发票的不锈钢废旧材料。后袁某某为取得相应发票,遂按“老捷”提供的走账方式,在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由贺州**不锈钢金属有限公司支付等额的人民币款到广州**贸易有限公司、**五金经营部的账户,然后再由广州**贸易有限公司、**五金经营部将此款转回给贺州**不锈钢金属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魏某某及公司前法人代表黄某某的个人账户,从而取得广州**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5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749000元)。而后,贺州**不锈钢金属有限公司将发票于2017年2月28日入账并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造成国家税款损失254128.2元。事后,贺州**不锈钢有限公司在税务稽查部门介入调查后于2018年9月19日至2019年2月21日征补了增值税税款人民币254128.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人民币12706.41元、教育费附加人民币5082.56元、地方教育附加人民币5082.56元、滞纳金74122.85元、罚款人民币133417.31元,合计人民币487081.18元。袁某某也于2018年11月7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袁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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