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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阳检公诉刑不诉〔2018〕105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841965********,汉族,高中文化,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巷**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1月16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月18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6月1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8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的案卷材料。本院于2018年5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5月21日重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7月2日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其提起公诉,于同年9月20日撤回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是惠州市惠阳区**吸塑制品厂法人代表,该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1月10 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接到自称是**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丁某某(另案处理)的电话,告诉其公司有多余的增值税发票可以卖,支付票面总金额百分之九的手续费就可以进行税务抵扣。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同意并将其开发票的公司信息发送给丁某某。几天后,丁某某派业务员送来两张由**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为“惠州市惠阳区**吸塑制品厂”,金额合计188461.54元,税额合计32038.46元。被不起诉人袁某某依约支付了19800元手续费。2017年1月,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持该两张税票到惠阳区国税局三和分局认证申报抵扣税款32038.46元。2017年8月,惠州市惠阳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认定该两张税票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惠州市惠阳区**吸塑制品厂作出行政处罚:补缴增值税32038.46元,并处罚款32038.46元。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已按处罚决定补缴税款和缴交罚款。2018年1月16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主动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违反法律规定,让他人为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为人民币32038元。根据2018年8月22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的规定,被不起诉人袁某某虚开增值税税款的数额达不到构罪标准。因此,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没有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袁某某作法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18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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