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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鄂托克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鄂托克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检公诉刑不诉〔2018〕25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性,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5197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室,系鄂托克旗**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17年11月23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鄂托克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鄂托克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18年5月17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8年6月15日补查重报;2018年7月30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8年8月28日补查重报2018年7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鄂托克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鄂托克旗**有限责任公司在未与陕西**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发生实际货物交易情况下,于2015年5月27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通过自称是张某某的为其公司介绍虚开了陕西**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开具的两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是610014****,发票号码是0158****和0158****,价税合计1206940.2元,税价合计175367.38元。鄂托克旗**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8日认证抵扣。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鄂托克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案证据不能证实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所经营的鄂托克旗**有限公司与陕西**有限责任公司靖边分公司是否存在真实货物交易,并且被不起诉人袁某某让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的事实不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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