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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公开版)_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二部刑不诉〔2020〕190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197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425197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桐乡市********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30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辩护人陈建刚,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至9月期间,被不起诉人袁某某作为桐乡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通过制造资金流水、虚构交易等方式,让广州**公司为**公司开具1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816720元。**公司受票后,于2016年4月至6月向桐乡市税务局办理申报抵扣税款263967.82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理由如下:

1、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处罚;

2、被不起诉人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罚;

3、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所在公司于2016年11月3日、11月24日已补缴全部税款及相应滞纳金,最终未实际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综上,为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促进社会和谐,根据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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