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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_临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公诉刑不诉〔2019〕3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35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经商,住址和户籍所在地******号。2019年1月18日,因涉嫌虚开发票罪被宁晋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2019年1月30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宁晋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临西县监察委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3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陈某某(已起诉)在担任**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主任期间,为骗取国家扶贫项目资金决定虚开发票用于申报,和时任村支部委员的张某某(已起诉)伪造购销合同,虚构**村从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经营的百货门市部购买蔬菜大棚建设材料的事实。2016年6月23日、2016年12月5日陈某某、时任村支部委员的郝文彬(已起诉)、袁某某两次在临西县国税大厅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3张,价税合计1120000元。张某某筹资40000元用于缴纳开票税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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