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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_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楼检二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52819**********,汉族,大专文化,广东省东莞市**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法人及实际控制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住广东省东莞市**街镇**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20年6月11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9年4月,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出资成立了东莞市**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特公司),奇特公司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

2015年上半年,因奇特公司缺少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经与陈某某(已起诉)商谈,决定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票面金额6%的开票费用从陈某某处购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后自2015年5月18日至同年8月21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四次通过陈某某,从岳阳**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价税合计812255元,其中税额118019.97元,之后袁某某将上述发票在税务部门进行了认证和抵扣。

2020年6月10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接到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涉嫌的犯罪事实,并退缴违法所得118019.97元。经审查核实,至案发时,袁某某系奇特金属处理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该公司现在仍然正常生产经营,按时向国家缴纳税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被告人袁某某的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工商和税务资料、开票明细及发票、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等;

2、证人证言:同案人杨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审计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三款之规定的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袁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积极退赃等法定、酌定的减轻、从轻处罚情节;同时在案发后仍继续经营企业,积极纳税,提供了较多的就业岗位。因此,依法可以对袁某某从轻处理,不需要对其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公安机关扣押的违法所得依法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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