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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诈骗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刑不诉〔2020〕00000014号


不起诉人袁某某 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镇**村**组捕前租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火车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20年1月10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依法逮捕,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后变更其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31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底,犯罪嫌疑人袁某某为偿还债务,隐瞒其经营的钢架棚业务已完工的事实,以被害人刘某某投资5000元可获得8000元回报为借口,骗取被害人的信任。2019年3月30日,刘某某通过微信转款5000元给袁某某用作投资。2019年4月3日袁某某以同样的理由再次骗得刘某某向其投资1000元。得手后,袁某某将骗得的赃款用于还债。

本院认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较为轻微,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获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袁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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