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214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4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柘城县,家住河南省柘城县**乡**村**村**组**号,现住义乌市**街道**村**幢*单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1月3日至2020年1月17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6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谎称可以买到便宜的百世汇通的面单,经李某某介绍,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在明知协商价格无法提供面单的情况下,于8月30日以最低充值2000单骗取周某某5000元,并立即提现4000元用于挥霍。次日又称最低充值5000单再次骗取周某某7500元,后提现7000元用于挥霍,先后两次骗得被害人周某某12500元人民币。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于2019年9月19日在天津市被义乌市公安局工作人员抓获。被不起诉人袁某某于2019年9月20日退还被害人周某某12500元人民币,并取得谅解。
被不起诉人对上述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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