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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诈骗案)_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一部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生于2000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4200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金沙县**镇,住贵州省金沙县**镇**村**组,2020年3月2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取保候审,交贵州省金沙县公安局茶园派出所执行。联系电话:1532971****。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诈骗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被不起诉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通过其本人"快手"账户******发布摩托车视频,并在视频中标注出售该车的信息。被害人鲁某某通过"快手"软件浏览到该视频以后,添加该袁微信号"******"询问所售摩托车信息及价格。二人商定以5500元价格出售视频内所示摩托车及配件。同年1月8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以其支付宝花呗账单到期,收取定金为由,诱骗被害人鲁某某通过支付宝扫描二维码向其支付定金1500元。1月9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为继续骗取被害人钱款,通过微信发送虚假装车发货视频,以出售摩托车已发货为由,诱骗被害人鲁某某再次通过支付宝扫描二维码向其支付3000元。后因被害人鲁某某向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索要快递运单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为拖延时间,通过其本人淘宝账户购买廉价商品,将该商品运单号提供给鲁某某,以冒充发送摩托车运单号。被害人鲁某某察觉被骗后被该袁拉入微信黑名单,以更改“快手”账户昵称等方式逃避向鲁某某退还钱款,诈骗所得赃款已被袁某某挥霍。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袁某某退赔被害人鲁某某全部损失,共计45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初犯,真诚悔罪,认罪认罚;对被害人已赔偿全部经济损失45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其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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