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海检三部刑不诉〔2020〕400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5199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公司**,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滨海新区**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8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在本市海淀区**院、顺义区**院机场院区,冒用他人的医保卡开药,骗取北京市海淀区医疗保险基金人民币5835.75元。被不起诉人袁某某于2020年8月25日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已退赔所有损失。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被害单位并获得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0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