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诈骗案)_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州检刑一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1031981********,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宣城**置业有限公司营销部总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号**室,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4日被宣城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宣城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晓彬,安徽良池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宣城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5日、4月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2月25日、5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3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宣城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移送起诉认定:

2017年2月,宣城**置业有限公司成立,营运上海**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开发的宣城**壹号院项目事务,袁某某任**壹号院项目营销总监,余某某任渠道经理。同年4月,为了更好的拓客推广**壹号院项目,**置业有限公司与刘某某运营的徐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关于**壹号院项目电商渠道团购服务合同,何某某任徐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渠道经理,电商渠道营销活动包括圈层、巡展、路演、异业联动、中介等。**壹号院项目开盘结束后,**置业有限公司与徐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初步核算,徐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电商营销费用大概97万元,其中10余万元的快递营销单据票据不全报销审核无法通过,另外电商渠道实际成交客户包括27套中介带的客户以及26套电商渠道带的客户总计53户。第一份渠道合作合同规定,徐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可以收取客户5000元至8000元买折扣的费用,算作徐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置业有限公司的合作利润,徐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投入的金额不超过120万,后因政府限价,不允许收取客户买折扣的费用,经沟通,**置业有限公司与徐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付款合同,协议写明增加徐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营销费用的20%作为利润,合同价不超过120万,还规定凡经**置业有限公司核查确认的电商渠道客户,应在24小时内带看至售楼处,由电商渠道人员陪同案场接待人员、客户三方共同完成项目带看,并签订渠道带看确认单认定为电商渠道有效客户,徐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可凭此带看确认单与**置业有限公司结算每套成交房源3000元的奖金。经袁某某、余某某、何某某等人共同商量,将常某某及凌某某名下的33户**壹号院渠道客户算作电商渠道成交客源,徐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可凭虚假的电商渠道成交房源向**置业有限公司获得9.9万元的奖励,另外虚报的9.9万元可以抵消10余万元不能报销的营销费用,也能确保**置业有限公司与徐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达到120万元左右,袁某某便将虚报33套电商渠道客源总计9.9万元的奖励抵消之前无法报销的10余万元营销费用的想法与刘某某进行商量,刘某某表示只要保证徐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可观利润就同意此想法,余某某与何某某以电商渠道人员业绩不好为由而伪造电商渠道带看确认单的想法告诉陈某某,余某某并安排陈某某让常某某伪造渠道带看确认单,陈某某通知常某某到袁某某办公室,常某某在伪造的渠道带看确认单内场销售栏上面签凌某某的名字,当时袁某某、余某某、何某某在场。余某某伪造好33份渠道带看确认单后,袁某某在86套渠道带看确认单目录上签字确认,余某某将这86份渠道带看确认单交给何某某,何某某再将此带看确认单递交徐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刘某某最终确认后,徐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通过伪造33份带看确认单向**置业有限公司诈骗9.9万元。犯罪嫌疑人刘某某、袁某某、余某某、何某某四人到案后态度较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另刘某某、袁某某、余某某分别缴纳12.9万、9万元、5万元至上海**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廉政账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宣城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认定的袁某某具有非法骗取**置业有限公司9.9万元的主观故意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宣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