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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八检刑不诉〔2020〕129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9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7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贺州市平桂区******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215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7日,袁某某在贺州市八步区**巷**号“**金融”处,以帮被害人黄某某提升信用卡额度为由,叫黄某某拿她的信用卡来做提升信用卡额度。被害人黄某某信以为真,遂将自己的一张卡号为62533600********的农业银行信用卡交给袁某某。袁某某拿卡后分两次将黄某某信用卡的人民币6000元刷走而转入自己的建设银行卡中。2020年2月15日,公安机关抓获了袁某某。后袁某某主动退赔给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6000元,取得了被害人黄某某的谅解,并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贺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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